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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      时间:2022-12-27 23:00:55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

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永安林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

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

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

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

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三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

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

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

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

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

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

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

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

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

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

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

第二十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

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

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

,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

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

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

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

,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

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

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

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以上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新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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