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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聚焦团体人身险业务 监管首设8项负面清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险部近日向业内下发《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拟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这是继2015年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再次迎来制度层面的新规。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23条,内容涵盖承保管理、退保管理、理赔管理、防范商业贿赂、精算规定、定价要求等,并首设8项负面清单。业内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旨在压实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多角度、各环节、全流程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对团体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全面监管升级。
从定义来看,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征求意见稿》明确,特定团体是指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且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保险合同签发时团体成员不得少于3人,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
一家保险公司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团体人身险业务在寿险公司总保费中的占比不足5%,但总体呈快速发展态势,尤其是健康险、意外险等产品的团险业务成长较快。与此同时,市场存在“团险个卖”等乱象。
“因团险业务保费相对个险较低等因素,本应针对具有共同风险特征的团体承保的保险,被‘拼团’个卖。这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损害了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权益。”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多个举措意在防止“团险”变“团购”,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首设负面清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未按要求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获得投保人授权,擅自访问、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扩大投保人信息使用范围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还引入业务回溯机制。《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保险公司应对上一年度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赔付率进行回溯。在回溯中发现相关问题的,需说明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及时将相关产品的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
具体来看,这些需要说明情况的问题包括:团体意外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低于50%的;团体健康险、团体寿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高于150%的;团体健康险和团体寿险在过去3个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记者 胡恩燕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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